定时检测曹村煤矿事故原因提高防止曹村煤矿事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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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检测曹村煤矿事故原因提高防止曹村煤矿事故手段
曹村煤矿事故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目的,曹村煤矿事故是通过合理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数据、并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大量重复现象的数字特征,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和推断,从而揭示各个时期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各级领导机关制定劳动安全法律、曹村煤矿事故法规,加强工作决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起指导作用。 一、曹村煤矿事故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事故统计报表规定 (1)曹村煤矿事故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2年10月15日,劳计字[1992]74号文件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企业基层单位填报报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填报综合报表以及说明做出具体规定;
(2)曹村煤矿事故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10月26日,以劳办计字[1992]21号文下发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曹村煤矿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曹村煤矿事故事故统计劳动部内各单位分工》以及建立计算机报表系统等事项提出要求;
(3)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17日,以劳办发[1993]140号文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统一的解答;
(4)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3月20日,以劳办发[1995]71号文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曹村煤矿事故,为尽快掌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及时对全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曹村煤矿事故决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2.统计报表的填报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劳办计字[1992]21号文附件2表(表2.8),是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台帐使用的原始记录表,曹村煤矿事故对发生的每起伤亡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做为企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的依据; 曹村煤矿事故(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号:劳安1-1、1-2表),为基层表“称为A表”,由企业安技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始记录,编制统计月(年)报表曹村煤矿事故。此表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填报,(是指经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曹村煤矿事故。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曹村煤矿事故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曹村煤矿事故,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企业上报时限是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曹村煤矿事故,报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
(3)《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曹村煤矿事故(年)报表》(综合表一、二、三、四,表号:劳安综1—1表、1—2表、1—3表、1—4表,称为“B1表”),由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汇总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填报综合表报“B2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B1、C表),按规定时限向劳动部职安局上报(B1表)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中的“C表”
是各级劳动部门汇总非矿山和矿山表》(表二),曹村煤矿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曹村煤矿事故(r)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当月死亡事重伤数字,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于下月的6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快速传递形式分别报告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二、事故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1.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范围具体划分为五种经济类型。
事故统计报表规定 (1)曹村煤矿事故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2年10月15日,劳计字[1992]74号文件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企业基层单位填报报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填报综合报表以及说明做出具体规定;
(2)曹村煤矿事故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10月26日,以劳办计字[1992]21号文下发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曹村煤矿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曹村煤矿事故事故统计劳动部内各单位分工》以及建立计算机报表系统等事项提出要求;
(3)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17日,以劳办发[1993]140号文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统一的解答;
(4)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3月20日,以劳办发[1995]71号文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曹村煤矿事故,为尽快掌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及时对全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曹村煤矿事故决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2.统计报表的填报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劳办计字[1992]21号文附件2表(表2.8),是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台帐使用的原始记录表,曹村煤矿事故对发生的每起伤亡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做为企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的依据; 曹村煤矿事故(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号:劳安1-1、1-2表),为基层表“称为A表”,由企业安技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始记录,编制统计月(年)报表曹村煤矿事故。此表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填报,(是指经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曹村煤矿事故。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曹村煤矿事故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曹村煤矿事故,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企业上报时限是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曹村煤矿事故,报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
(3)《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曹村煤矿事故(年)报表》(综合表一、二、三、四,表号:劳安综1—1表、1—2表、1—3表、1—4表,称为“B1表”),由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汇总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填报综合表报“B2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B1、C表),按规定时限向劳动部职安局上报(B1表)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中的“C表”
是各级劳动部门汇总非矿山和矿山表》(表二),曹村煤矿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曹村煤矿事故(r)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当月死亡事重伤数字,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于下月的6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快速传递形式分别报告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二、事故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1.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范围具体划分为五种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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